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,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蚀、放射性等危险特性,在铁路运输过程中,容易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。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,依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或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》(GB6944)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,也按照危险货物有关规定办理运输。
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,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并已经公布的车站、专用铁路、铁路专用线间发到。运输单位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、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。新建、改建危险货物装卸、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;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,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、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、集装箱、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改变作业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,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。
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。运输危险货物所使用的设施设备,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、检验检测的,经认证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。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、集装箱、其他容器、集装化用具、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,以及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技术规范、安全要求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。
托运人必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。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、数量(重量)、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。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、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,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。禁止运输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,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,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,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。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;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,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。运输危险货物时,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、设备和防护用品,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。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,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,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。